法定審計服務
根據香港公司法(第六二二章),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每年均需要委任一位獨立的執業會計師為其審核該年度的賬目。此外,香港稅務條例(第一百一十二章)更規定所有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要在其呈交的利得稅申報表中附上其核數師報告書以茲證明該份財務報告表是真實及公允的。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除該香港有限公司處於「不活動狀態」外,每家香港有限公司均需準備會計賬目及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需要由公司董事會於「周年股東大會」呈報該公司股東。
除向公司股東呈交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外,香港稅務局亦會要求公司於呈交《利得稅報稅表》(表格BIR51) 時一併提交該公司之審核帳目及稅務計算表("Tax Computation") 。
香港公司沒有強制年終日期,但3月31日和12月31日是較常見的。 經審核的賬目必須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由註冊會計師來完成。 在審計報告中包含了董事的報告,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呈現出該公司的財務狀況是真實而公平的。
不同的年結日對遞交報稅表及審計報告的期限有影響嗎?
一般而言,除香港稅務局對有限公司發出的第一份報稅表外(遞交期限為報稅表發出日期的三個月內),所有報稅表應在報稅表發出日期的一個月內遞交。不過,香港稅務局就年結日為D類及M類的公司提供整批延期提交報稅表的申請。延期後一般的遞交報稅表及審計報告的期限如下:
年結日 4月1日 - 11月30日 (N類): 報稅表發出的一個月
年結日 12月1日 - 12月31日 (D類): 8月15日
年結日 1月1日 - 3月31日 (M類): 11月15日
審計用途
審計報告除了法定和報稅要求外,公司還可將它用於:
向銀行申請融資/借貸;
向政府申請資助;
保障股東權益;
股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