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補充資料:
根據《修訂條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1)查閱。《修訂條例》要求公司須以英文或中文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下稱「登記冊」),當中載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須登記人士及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所須詳情。登記冊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重要控制人指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項目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項目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須登記人士的所需詳情,須於全部詳情獲須登記人士提供或確認 後 7 日內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而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每項所需詳情,須 在公司得知該項詳情後 7 日內記入登記冊。
公司須指定一名代表擔任聯絡人,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資料和協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須是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資料亦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執法人員: 公司註冊處;香港海關;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稅務局;保險業監督;廉政公署;證券和期貨事務委員會。
*如公司在遵從規定於3月1日後,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及需所有登記為重要控制人的同意,才可登記,可在定罪後各被處罰款最高 25,000 元(4級罪行),及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
以及準備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時,,向公司責任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如沒於一個月之內回覆,收到要求的責任人及其相關人仕(位)可在定罪後各被處罰款最高 25,000 元(4級罪行),及另每日各被處罰款 700 元。
如任何人刻意提供錯誤的資料,所有知情人士最高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6級罪行)。